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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自考網(wǎng)> 試題題庫列表頁> 2010年12月,甲縣城管局沒有書面通知乙廠就強(qiáng)制拆除乙廠違章建筑的房屋,也未制作物品清單,在搬運(yùn)房屋內(nèi)物品過程中損壞部分物品。乙廠于2011年1月與丙廠合并成立新的丁廠。同年2月,丁廠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甲縣城管局賠償建房投入和物品損失。問:(1)丁廠是否具有原告資格?請說明理由。(2)若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認(rèn)定城管局的強(qiáng)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,法院是否應(yīng)該支持丁廠的賠償請求?請說明理由。
第十四章
卷面總分:100分
試卷年份:
是否有答案: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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